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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政府或公益性团体捐赠资产货物,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点击次数:276 发布时间:2020-1-17 10: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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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方面 1、增值税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中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所以公益性捐赠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用缴纳增值税。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 ①.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②.国际和外国医疗机构在我国从事慈善和人道医疗救助活动,供免费使用的医疗药品和器械及在治疗过程中使用的消耗性的医用卫生材料比照前款执行。 二、所得税方面 财税〔2018〕15号《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2、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4、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5、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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